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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宣導

高雄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急難救助措施


發布機關:高雄市政府社會局
承辦科室或人員:社會救助科
聯絡資訊:07-3368333#2459

壹、 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
一、補助對象: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。
二、補助金額:經區公所勘災審核認定後,每人補助死亡救助金新臺幣20萬元。
三、申請方式:
(一)災害發生後,向災害發生地區的區公所提出申請,區公所受理後會派轄
區里幹事於災害發生迅速勘查災害,必要時,得會同轄區里長、員警及
相關單位共同勘查。但因災情特殊致勘查需費時日較長者,主管機關得
視實際需要展延之。前開作業時間為區公所受理申請後,20 日內完成災
害勘查,30 日內完成審核,核定機關為各區公所。
(二)各區公所完成勘災以及核定補助後,將核定名冊及相關表件函轉至高雄
市政府社會局,社會局在收到案件後會盡快於2 周內撥付救助金予申請
家戶指定帳戶。
四、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調查表。
(二)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、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
簿影本。
(三)與申請事由相關證明: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屍體相驗證明書(死亡救助)
等。
五、受理期限:自災害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請。
貳、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
一、補助對象:擔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因受肺炎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,
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,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者。
二、補助金額:經區公所書面審查核定後,一般戶每人新臺幣2,000元;列冊本
市中低收入戶新臺幣每人3,000元;列冊本市低收入戶每人新臺
幣4,000元。
三、申請方式:由本市各區公所里幹事辦理居家安全訪視時,併同協助申請人
填寫申請表及備妥下列應備文件後送各區公所社會課核定及撥
款。
四、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調查表。
(二)同意財稅查調切結書(含戶籍資料)
(三)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
(四)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或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
(五)與申請事由相關證明。
五、受理期限:自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。